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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旭与被执行人董召岭、张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董召岭,张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龙福家园2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董召岭,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四季青村6屯。被执行人张辛荣,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四季青村6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董召岭、张辛荣(2016)黑0125民初52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