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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凤贞、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颜凤贞,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琼,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颜凤贞与被执行人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凤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6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琼在建瓯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7年8月25日本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