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万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市万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启东市万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陆剑飞,该公司总经理。启东市万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公司)因诉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寅阳)管委会行政复函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684行初1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联公司起诉称,经启东市寅阳镇人民政府同意,万联公司对危旧厂房进行改造。2015年6月1日,改造综合楼被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一个月,同年12月11日,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发出停工通知书,致使综合楼建设至今未能完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7年4月17日,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寅阳)管委会以万联公司在建综合楼严重影响规划为由复函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该复函定性错误,请求判令撤销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寅阳)管委会复函中对万联公司建造的综合楼定性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认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寅阳)管委会对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复函,系行政机关之间内部事项的答复意见,没有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存在,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万联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万联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万联公司上诉称,案涉复函虽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事项,同时也没有行政行为相对人,但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寅阳)管委会的复函行为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复函内容已侵犯万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不予立案的理由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行政行为通常是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寅阳)管委会所作出的复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侵犯,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万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鸿审判员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