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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如财、楼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如财,楼小平,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吕如财,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小平,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兰(身份证号码:)在支付宝账号20×××52内的存款32万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3066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如财与被执行人楼小平、楼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306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兰(身份证号码:330725198111070422)在支付宝账号20×××52内的存款32万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内。查封期限二年。开户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95×××61附:(2017)浙0782执306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