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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胡奎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45号之一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陈院村南。法定代表人:贾福印,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奎正,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阜城县蒋坊乡陆村。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3元,减半收取计5706.5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26.5元,由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