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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明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卷(曾用名黄明港),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6年9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同年10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明卷吸毒成瘾,为了筹集毒资,于2016年8月份开始从广东购买冰毒拿回田阳县城出售,曾多次贩卖冰毒给岑某1、王某。2016年9月16日,岑某1伙同黄明卷乘车前往河池市东兰县,联系陈某要购买K粉毒品回田某、田阳贩卖,两人共出资1万元钱给陈某帮找K粉毒品(黄明卷出资5O00元现金,岑某1微信转账5O00元),因没有找到卖主,因此交易不成功。田东县公安局民警于9月19日13时许在百采厂生活区抓获黄明卷,当场缴获赃物摩托车壹辆,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小包,“开心粉”三小包及手机等涉案物品。随后,侦查员又对黄明卷位于印茶镇僚坤村大坤屯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卧室内查获冰毒1瓶、电子称1台及大量的毒品包装袋等涉案物品,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明卷身上及住所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净重共41.00克,含有3,4-亚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俗称开心粉)的净重1.72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明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是非法持有毒品不是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明卷吸毒成瘾,为了筹集毒资,以贩养吸。2016年6月某天,王某向被告人黄明卷支付3.6万元,过后被告人黄明卷在岑某1所住田阳县华润小区围栏处向王某贩卖1条冰毒。2016年7月某天,王某向被告人黄明卷要求以3.5万元购买1条冰毒,并于2016年7月10日银行转账支付1.5万元,过后双方在田阳县旧交警后的王某租房进行交易,过后王某另行现金支付2万元。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明卷伙同吸毒人员岑某1乘车前往河池市东兰县,联系吸毒人员陈某购买毒品K粉回田某、田阳贩卖,两人共出资10000元给陈某帮找K粉(黄明卷现金出资5O00元,岑某1微信转账5O00元)。因没有找到卖主,交易未遂,陈某退回黄明卷5000元。因未及时退款5000元给岑某1,被岑某1带回田某县控制。2016年9月18日,陈某报警,民警发现陈某、岑某1有涉毒嫌疑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2016年9月19日13时许,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百采厂生活区抓获被告人黄明卷,当场缴获摩托车1辆(该摩托车已发还失主黄沿松),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小包,“开心粉”3小包、现金5100元及手机1部等涉案物品。随后,侦查员又对黄明卷位于印茶镇僚坤村大坤屯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卧室内查获冰毒1瓶、电子称1台及大量的毒品包装袋等涉案物品。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黄明卷身上及住所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净重共41.00克,含有3,4-亚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俗称开心粉)的净重1.72克。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岑某1、陈某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明卷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该款已从被扣押款5100元中扣除)。2016年10月10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微信中的毒资5000元进行提取并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玉小兵认识田某县印茶镇外号“主任”(黄明卷)和“阿某”(岑某1)的男子。交往后,“主任”知道其贩卖毒品,就跟其说他可以找到冰毒。其跟“主任”购买了两次冰毒。每次购买1条冰毒,1条是1000克。第一次是2016年6月份,谈好价钱是3.6万元,其先后存款给他3.6万元。过十几天后他电话叫其到田阳县华润小区1栋4单元202号房找“阿某”要毒品。其到“阿某”房间离开时让他将毒品拿到一楼经过栅栏围墙交给其。当时冰毒是用一个牛皮纸类的茶叶包装袋子装的,里层是用白色塑料袋子包装。其得到毒品后,拿回租房出售给吸毒人员。到了7月初,其手上的冰毒准备卖完了,其又联系“主任”购买1条冰毒,他叫其先存款给他1.5万元,其于7月10日到田阳县城解放中路邮政银行营业所自动存款机分三次共存了1.5万元钱到他发给其的一个邮政银行账号。过了十几天后的一天晚上,“主任”才亲自拿那条冰毒来到其位于田阳县旧交警后的租房交给其,毒品外层也是牛皮纸袋,里面用白色塑料袋子包装好。过了两天左右,其跟“主任”一起在田东县新州的路边一个招待所里开房吸食冰毒时,其才把余款2万元给他。“主任”使用的是一个东莞的手机号码,是150××××7737,“阿某”的手机号码是137××××9886。当时其使用的应该是151××××7677这个号码跟他们联系。(2)证人玉小兵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9月18日晚上,在田某县城百采厂生活区内的韦某家里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手机号码是150××××7737是印茶镇僚坤村大坤屯的黄明卷,外号叫“主任”。平时他从广东要冰毒回来,拿到田阳批发。其因为吸毒成瘾,平时也会要点毒品来出售,从中赚点钱来吸毒。其知道黄明卷从广东要冰毒回来,主要供给一个住在田阳县城外号叫“老高”(王某)的德保县男子。其曾到过他租房,跟他聊天中知道黄明卷拿冰毒给他这件事。(3)证人岑某1的证言:证实其接触黄明卷后,才知道他平时是去广东要毒品回来卖。而每次他去广东时,为了避开公安的侦查,他都会先从田某坐车到田阳找其,先在其那里睡,第二天才从田阳县城坐车去广东要货。黄明卷从广东拿冰毒回来后,有时会先拿到其宿舍放。其认识其中一个是在田阳住的德保县男子,外号叫“老高”(王某),这个是黄明卷的大客户,曾经来到其宿舍跟黄明卷购买毒品去卖。黄明卷到田阳县找其玩并在其家华润小区4单元202号房住了两个多月时间,时间大概是2016年6月份到8月中旬。在2016年6月某天晚上20时左右,其在客厅听到黄明卷和“老高”通电话,大概的通话内容是“老高”问黄明卷有没有冰毒卖,黄明卷让“老高”到其家华润小区来取。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其从窗户看见“老高”骑一辆电动车到华润小区围栏外的公路边,黄明卷从其家下到一楼从小区的围栏空隙把一包用牛皮纸包装的冰毒递给“老高”,之后他们各自离开了。第二次是2016年8月份中旬某天晚上21时左右,其听到黄明卷在房间里和“老高”通电话,大概的通话内容是“老高”要过来跟黄明卷购买冰毒。2016年9月16日黄明卷要其联系陈某问是否有k粉购买,陈某说东兰县城这里有大把的货。到了下午15时,其同黄明卷开车到东兰县找陈某,大概23点我们到了陈某乡下的老家并住了一个晚上,期间黄明卷还拿出冰毒来给我们吸食。到了第二天早上9时左右,我们三人开车到东兰县城购买k粉,到县城,在车某陈某当着我们的面联系了卖K粉的人,对方说等一下。打完电话之后,黄明卷跟其说我们每人出5000块钱购买K粉做生意,其表示同意,黄明卷直接从口袋拿了5000元现金给陈某,其通过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给陈某转账5000元钱。在车上等了一个小时没见到有人拿k粉来,陈某就用他的身份证在附近的宾馆开了一个房,房号是8306号。大概到20时,陈某出去找接头人购买k粉,过一个小时这样陈某回到了宾馆房间,说让我们再等等现在联系不到货主。一直等到23点,其就生气了,要求陈某退钱,陈某知道事情办不好就把5000元现金退给黄明卷,陈某通过微信想把5000元返还给其,因为是用手机号码绑定银行卡的,而原来的手机号码不用了,无法利用验证码把钱退还给其,就这样其就把陈某押回田某县城。第二天其和陈某在田某县城二糖厂附近吃早餐,陈某趁其不注意逃跑,其追他回来,发生争吵被田某公安查获。(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6年6月份通过微信加附近的人认识岑某1的,熟悉之后在聊天中他知道其也吸毒,有时候在微信或电话中岑某1还让其帮他购买K粉,说有多的话可以买两条,有老板要拿去做生意挣钱。2016年9月15日下午17时许,岑某1打电话问其东兰这边有没有K粉卖,其说有,岑某1说他到了东兰县就打电话给其。到了2016年9月16日凌晨1时这样,岑某1和一名男子驾车来到东兰县其家里住下,期间我们三人在一起聊天,岑某1说让其明天到东兰县去购买k粉,如果要到货了就给他带回百色卖,岑某1的朋友也说他刚从东莞回来,他在东莞也做这个生意,他还拿好多包东西出来给其看,说是神仙水和冰毒,还拿出冰毒来让我们三人一起吸食。到了早上9点这样我们三人驾驶汽车到东兰县城,到了县城其用手机联系“小黑”称要跟他购买K粉,“小黑”说到晚上8点钟这样才有时间交易,谈成之后岑某1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向其转账5000元,而岑某1朋友直接交给其5000元现金,共1万元让其拿去购买毒品K粉。因为时间还早,其就用其的身份证到县城加油站附近的一家宾馆登记住宿住等到晚上进行交易。到了晚上8点多,其再打电话给“小黑”,他说没有K粉,其没有买到毒品就回到宾馆,直接退现金5000元给岑某1的朋友,由于原先其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好久不用了,就没有得退钱给岑某1。到了夜晚12时许,由于其没有退钱给岑某1,他们就喊其跟他们坐车来田某县了。事先岑某1说如果其能在东兰县城帮他购买到10000元钱的k粉,就直接给其4000元钱的报酬,见有钱收其就同意了。(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辨认出其笔录中提到的“阿某”(岑某1)、“主任”(黄明卷);证人岑某1辨认跟黄明卷购买冰毒的“老高”(王某)。二、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证实①2016年9月19日,田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田东县采油厂13栋3单元1楼韦某家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黄明卷,经搜查,在其身上查获一台黑色VIVO手机,在其右裤袋查获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编号为1号)、一包黄色塑料袋包装印有“冬虫夏草”字样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为2号),在其裤后袋查获一个钱包,钱包内装有人民币5100元、二张银行卡及二包黄色塑料袋包装印有“冬虫夏草”字样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为3、4号);在黄明卷身边查获一辆弯梁摩托车。经对其位于印茶镇僚坤村大坤屯156号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卧室衣柜内查获一个黑色盒子、一台电子秤及若干透明塑料袋,在黑色盒子内装有一个透明玻璃瓶,瓶内装有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编号为5号)。经称量,编号1号毒品可疑物毛重0.46克,净重0.25克;2号毒品可疑物毛重0.69克,净重0.27克;3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86克,净重1.45克;4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58克,净重1.12克;5号毒品可疑物毛重59.64克,净重39.63克。并依法对上述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②2016年9月26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对岑某1位于田阳县华润家园1栋4单元202号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卧室床边办公桌下查获两个吸食冰毒用的壶,从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包“喜庆珍品”香烟盒内查获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编号1号),从一包“蓝龙”香烟盒内查获一粒灰色的毒品可疑物(编号2号)及一粒红色的毒品可疑物(编号3号),从抽屉内查获一个红色的微型电子秤,及大量白色塑料包装袋。经称量,编号为1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4.94克,净重4.36克;2号毒品可疑物毛重0.37克,净重0.07克;3号毒品可疑物毛重0.33克,净重0.11克。并依法对上述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田东县公安局民警①从岑某1处扣押了电子秤一台,毒品可疑物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粒(灰色,白色塑料袋包装),毒品可疑物一粒(红色,白色塑料袋包装),智能手机一部(卡号137××××9886);②从黄明卷处扣押了手机一台(黑色VIVO手机,卡号150××××7737),毒品可疑物五份(共净重42.72克,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三包黄色塑料袋印有“冬虫夏草”字样,一瓶透明塑料瓶包装),人民币3200元,电子秤一台(黑色),银行卡二张(建行:62×××84,邮政储蓄卡:62×××47),两轮摩托车一辆;③从陈某处扣押了人民币5000元,手机一部(黑色智能机)。(3)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摩托车一辆,已发还失主黄沿松。(4)照片说明:证实民警搜查现场、扣押物品及过秤抽样、微信记录等基本情况。三、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明卷的出生身份情况。(2)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8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岑某1、陈某及被告人黄明卷的经过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9日,田东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黄明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从查获的人民币5100元扣除,剩下3200元立为本案后作出扣押。(4)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19日,经用胶体金法检测,黄明卷、岑某1、陈某因吸食毒品均被田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黄明卷银行账户(卡号62×××47)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7月10,从田阳县解放中路东营业所ATM汇入三笔钱分别为7000元、7700元、300元,共15000元。(6)岑某1与陈某微信语音对话内容:证实2016年9月14日,岑某1联系陈某帮找毒品。(7)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明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止。四、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432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黄明卷身上及住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基苯丙胺。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明卷。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明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今天(2016年9月18日)中午1点多,其从田阳回到田某县城,其去到采油厂13栋3单元1楼韦某家门口时就被民警抓获。大概是今年农历8月15之前几天,其在东莞市长安镇跟一个陌生男子购买了40多克的冰毒,花去了1800元,同时也跟该男子购买了3包“开心粉”,每包是120元。其购买得毒品后,就带回田某老家过中秋了。其现在的手机号码是150××××7737。其曾用名叫“黄明港”,还有一个外号叫“主任”。其有时会吸食K粉,一般都是在KTV才会吸食K粉,吸食的次数及数量较少。每次的量不到半克,最多半克,一般二三天吸食一次。其用其身份证办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是邮政储蓄卡,卡号是62×××47,一张是建行卡,卡号是62×××84。这两张卡平时就是其使用,没有其他人使用。其平时在广东给百色这边的班车拉客,从中要点介绍费,一个月大约4000元左右。2016年9月16日,岑某1联系其,问其去不去东兰购买K粉回来吸食。其和岑某1商量各出5000元去购买K粉,然后岑某1开车搭着其一起去到东兰,找到岑某1朋友(陈某),其就给了5000元现金,岑某1通过手机转账5000元给他朋友,然后他朋友就去帮我们购买K粉了。后来岑某1的朋友说买不到K粉,其那5000元钱他朋友就退给了其,而岑某1转账那5000元因为他朋友的手机问题,转不出钱给岑某1。因为岑某1要急着回田某,他就叫他朋友跟着一起回田某后再去银行取钱。其到田某后就去田阳玩了,岑某1跟他朋友一起去哪里其就不清楚了。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卷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毒品净重41克、含有3,4-亚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俗称开心粉)的毒品净重1.7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明卷以贩养吸,被查获海洛因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卷向岑某1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明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根据被告人黄明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毒资8200元(暂扣于田东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志胜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