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0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提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5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