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南五环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383号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东江乡晓坑村。法定代表人杨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苑伟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杨玉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全南五环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镇大岗。法定代表人黄日平,董事长。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南龙钇公司)因发明专��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第24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24525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全南五环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南五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7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南龙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苑伟康、杨玉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全南五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10日,全南五环公司针对龙南龙钇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510019201.7,简称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钇基重稀土合金在φ805*1200毫米热轧薄板球墨铸铁轧辊上的应用,并具体公开重稀土合金是将混合重稀土氧化物在电弧炉中用硅铁、碳化钙作还原剂,加入适量的萤石、硅石、石灰等熔炼得到的。试验中使用的合金含R2O325-30%(稀土经常以氧化物含量计算),Si30-42%,Ca4-8%,Fe余量。在稀土氧化物中钇占稀土总量的50-60%。结合第44页左栏第(二)节中记载可以推断上述含量为重量百分含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合金氧化物中必然含有杂质元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完全公开,二者技术方案相同,据此可知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必然相同。因此,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中进一步公开了“合金粒度破碎成1-8毫米的小块”,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进一步公开了“重稀土合金是将重稀土氧化物在电弧炉中用硅铁、碳化钙作还原剂,加入适量的萤石、硅石和石灰等熔炼得到的”,证据7中公开金属热还原法:“在基体金属存在下,用化学活性比稀土金属高的金属如铝、钙等作还原剂,在高温下将稀土化合物还原成金属并生成稀土合金的过程。……一般采用真空感应炉。”基于证据1和证据7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还原性的硅钙和碳质可以作为稀土氧化物还原的介质,由此得到权利要求3限定的还原剂;混合稀土精矿或高钇稀土富集物或氧化钇均是获得钇基氧化物的通常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条件易于想到采用三者之一作为含钇化合物原料;三相交流、直流或低频电弧炉均是本领域常规的电弧炉,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电弧炉作为冶炼设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适宜的电弧炉种类。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用于钢、铁作精炼变质剂的用途,证据14针对钢铁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变质剂元素,考察了变质剂对堆敷金属组织和性能的影响,并以钇基稀土合金为例,即证据14公开了钇基稀土合金可以用作钢铁的变质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如证据1所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作为钢铁的变质剂,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4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用于配制球化剂或孕育剂或蠕化剂或合金钢精炼变质剂或合金铸铁变质剂的用途。证据1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可以用作球化剂,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中关于球化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2涉及多品种重稀土合金在铸造上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可以用作球化剂、蠕化剂和孕育剂,证据9公开了稀土合金在炼钢、铸钢中可作为钢的脱氧、脱硫和变质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钇基重稀土合金,结合证据9和1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用于球化剂、蠕化剂和孕育剂以及炼钢、铸钢变质剂,且易于想到将其用作铸铁变质剂。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2或证据9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制成的包芯线。证据9公开了包芯线是将铁合金或其他合金元素用低碳钢带紧密包裹制成的,不同规格的包芯线采用的钢带厚度有0.4mm(公开了本专利的包皮及其厚度),圆线的线径有9mm、13mm、16mm等几种(公开了包芯线的直径范围),包芯线所含的合金元素可为稀土铁合金。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证据9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用作包芯线,此外证据15公开了一种高镁合金包芯线的制造工艺,其中具体公开了“加入粒度0-3mm的下述合金粉中的一种或几种”,即公开了包芯线中合金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用于制作包芯线且将其粒度控制在3mm以下。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和证据15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7、含有所有可选元素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于含有所有可选元素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的技术方案,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合金中还含有Ba(0-15%)、Sr(0-10%)、Al(0-30%)、Mg(0-5%)、Nb(0-10%)、B(0-5%)、Ti(0-15%)、V(0-15)、Zr(0-15%)元素;(2)钇基稀土中还含有La(0-50%)、Ce(0-50%)、Pr(0-50%)、Nd(0-50%)、Sm(0-50%)、Eu(0-0.5%)、Gd(0-50%)、Dy(0-0.5%)、Tb(0-0.5%)、Ho(0-5%)、Ey(0-8%)、Tm(0-2%)、Yb(0-8%)、Lu(0-2%)元素。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中限定的元素均为含钇原料,或者还原介质中所含有的常规物质以及含量,或是常规添加元素,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加入上述元素的作用或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限定的稀土元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稀土元素,且龙南龙钇公司也认可本专利采用的材料为钇基稀土重金属精矿,矿中必然伴生多种稀土元素,通过相应的还原处理必然会产生其他相应的稀土元素的成分。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上述元素及其含量经过特定的选择且具有特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如上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龙南龙钇公司认为本专利记载了各组分的含量,说明书第2��记载了各元素的作用,需调整相应的配比以达到技术效果。对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原料可采用氧化钇,证明了本专利中稀土元素的重点在于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各种元素及含量,其均是由制备过程中所用原料组成所引入。虽然说明书第2页记载了轻稀土元素铈和镧的作用及其与钇配合使用的效果,但其是基于已有产品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产品属性进行的原理分析,其在制备过程中采用了普遍使用的原料,由此引入了常规的元素种类及其含量,本专利中没有证据表明其技术方案针对元素种类以及含量进行了选择以及配比。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龙南龙钇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称:一、证据1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原料、形成方法以及组成物质含量,其中明确了钇基重稀土合金含有稀土氧化物R2O3,亦即证据1中的钇基重稀土合金含有氧,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不含氧,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二、证据1仅公开了合金的粒度范围,并未公开其是否为不规则颗粒状,也不能据此得出合金为不规则颗粒状,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三、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作出的,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6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四、在含有所有可选元素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元素为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中的常见元素,也没有证据表明钇基稀土重金属精矿中含有所有的稀土元素,亦没有证据证明将所有稀土元素加入到合金中、以及上述元素含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于合金而言,加入的元素不同、或元素的含量不同,均会导致合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技术效果是无法预料的。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所有元素加入合金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将具有上述含量的元素加入合金的技术启示。因此,将具有上述含量的元素全部添加到合金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亦具备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与本专利的钇基稀土合金是采用同样的原料经过还原熔炼得到的,因此,证据1中得到的合金不含有氧化物,其中“试验中使用的合金含有R2O325-30%��稀土经常以氧化物含量计算)”,仅仅是以氧化物的含量表征稀土元素在其中的含量,并非其中含有氧化物。二、证据1公开了“合金粒度破碎成1-8毫米的小块”,而通过常规破碎过程得到的小块即为不规则颗粒状,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不规则颗粒状”。三、在含有所有可选元素的技术方案中,所加入的元素均是本领域常规含有或加入的元素,元素及其含量的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龙南龙钇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第三人全南五环公司未作书面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本申请系200510019201.7号名称为“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专利权人为龙南龙钇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其特征在于:其组份为(重量%):RE5-60%、Ca0.5-15%、Ba0-15%、Sr0-10%、Si5-55%、Al0-30%、Mg0-5%、Nb0-10%、B0-5%、Ti0-15%、V0-15、Zr0-15%,其余为铁及少量杂质元素,其中RE的组份为(重量%):Y25-99.9%、La0-50%、Ce0-50%、Pr0-50%、Nd0-50%、Sm0-50%、Eu0-0.5%、Gd0-50%、Dy0-0.5%、Tb0-0.5%、Ho0-5%、Ey0-8%、Tm0-2%、Yb0-8%、Lu0-2%。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它为不规则颗粒状,粒度直径范围为0.1-100mm。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其制备方法是:它是以钇基重稀土混合稀土精矿或稀土分离企业生产的高钇稀土富集物或氧化钇为原料,以铝、硅铁、硅钙、碳质、碳化钙全部或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作为��原剂,通过三相交流电弧炉或直流电弧炉或低频电弧炉或感应电炉冶炼并复合其他元素而成。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用于钢、铁作精炼变质剂。5、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用于配制球化剂或孕育剂或蠕化剂或合金钢精炼变质剂或合金铸铁变质剂。6、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制成的包芯线,其特征在于:该包芯线包括包皮和芯部,包皮为0.3-0.5mm厚的带钢,芯部为颗粒直径小于3mm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包芯线直径范围为8-20mm。2013年12月10日,全南五环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钇基重稀土球化剂的特性分析》,吕鹏、宋龄,《稀土》,1990,02:47-52���复印件共6页。后全南五环公司又于2014年1月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钇基重稀土合金在φ805×1200毫米热轧薄板球墨铸铁轧辊上的应用(实验总结)》,鞍钢等,《稀有金属》,1977,01:43-52,复印件共10页;证据2:《钇基重稀土球化剂的特性分析》,吕鹏、宋龄,《稀土》,1990,02:47-52,复印件共6页;证据3:《钇基重稀土球墨铸铁实验研究》,六机部十二所,重稀土球铁实验组,张永田,《热加工工艺》,1981,02:21-36,复印件共16页;证据4:《用放射性同位素钇91研究重稀土元素在铸铁中之变化规律及其球化���关系》,北京钢铁学院物化教研组同位素小组,《铸工》,1979,01:44-52,复印件共9页;证据5:《钇基重稀土蠕虫状石墨铸铁柴油机缸盖的试制》,广州柴油机厂,华南工学院,《广东机械》,1980,02:56-68,复印件共13页;证据6:《钇基重稀土硅铁合金研制应用概况及进展》,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冯拔贤,《江西有色金属》,1988,02:6-9,复印件共4页;证据7:《中国冶金百科全书??有色金属冶金》,中国冶金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有色金属冶金》卷编辑委员会,冶金工业出版社《中国冶金百科全书》编辑部编,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9,第843页,复印件共1页;证据8:《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钢铁冶金》,中国冶金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钢铁合金》卷编辑委员会,冶金工业出版社《中国冶金百科全书》编辑部编,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第641-645页,复印件共7页;证据9:《铁合金辞典》,张显鹏主编,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第7、352页,复印件共2页;证据10:《铁合金及合金添加剂手册》,陆友琪、邹立智、赵洪志等编,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0,第78页,复印件共1页;证据11:《含稀土复合变质剂对铸态锰钢性能的影响》,丁晖、张贺、古可成、刘颂,《中国稀土学报》,2002年12月,第20卷增刊148-150页,复印件共3页;证据12:《多品种重稀土合金在铸造上的应用》,冯拔贤,《江西有色金属》,1989,02:63-64,复印件共2页;证据13:《稀土变质剂对铝硅系铸造合金时效过程的影响》,钟声、曹占义、蔡建岩,《长春大学学报》,1999年6月,第9卷第3期:10-12,复印件共3页;证据14:《超高硬��耐磨抗裂堆焊材料的强韧化研究》,王宝森,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80-85,复印件共6页;证据15: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公开号为CN1580308A,申请号为0314964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全南五环公司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2、3或4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5或证据10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选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产品的制备方法,但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6或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用途,该用途被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9、11、1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用途,该用途被证据1、证据9、证据12、证据1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5、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的产品制成的包芯线,但包芯线的技术特征被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由此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Ey”并非元素符号,导致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且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并未记载稀土成份和含量,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不规则颗粒状”含义不确定,导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4和5涉及的用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相应的实施例,也没有记载对应的实验效果数据,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Ey”并非元素符号,导致其技术方案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导致涉及权利要求1的��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龙南龙钇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4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4年5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1)龙南龙钇公司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基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组分含量为0的点值删除,将权利要求3中“或氧化钇”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权利要求1、一种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其特征在于:其组份为(重量%):RE[5-60%]、Ca[0.5-15%]、Ba(0-15%]、Sr(0-10%]、Si[5-55%]、Al(0-30%]、Mg(0-5%]、Nb(0-10%]、B(0-5%]、Ti(0-15%]、V(0-15]、Zr(0-15%],其余为铁及少量杂质元素,其中RE的组份为(重量%):Y[25-99.9%]、La(0-50%]、Ce(0-50%]、Pr(0-50%]、Nd(0-50%]、Sm(0-50%]、Eu(0-0.5%]、Gd(0-50%]、Dy(0-0.5%]、Tb(0-0.5%]、Ho(0-5%]、Ey(0-8%]、Tm(0-2%]、Yb(0-8%]、Lu(0-2%]。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其制备方法是:它是以钇基重稀土混合稀土精矿或稀土分离企业生产的高钇稀土富集物为原料,以铝、硅铁、硅钙、碳质、碳化钙全部或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作为还原剂,通过三相交流电弧炉或直流电弧炉或低频电弧炉或感应电炉冶炼并复合其它元素而成。”并当庭提交如下反证1及其原件,用以证明权利要求1中“Ey”为明显笔误,且其唯一可能为Er。合议组当庭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反证1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经核实后当庭签收。反证1:声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616-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8月11日发布,1996年4月1日实施,封面页、第1页和版权信息页。(2)全南五环公司认为龙南龙钇公司当庭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修改不属于删除式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均进行调查。(3)全南五环公司当庭出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示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证据1-14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龙南龙钇公司认可证据1-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全南五环公司认为龙南龙钇公司提交的反证1不是公开印刷的文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7月29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南五环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2014年1月9日提交的为准,放弃第一次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并当庭请求增加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鉴于请求书中在权利要求5的评述部分对证据1公开的相关内容进行记载,合议组当庭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给予龙南龙钇公司口审结束后5日的答复期限。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权利��求1-3和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5)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南五环公司要求一定的时间进行答辩,对此,合议组给予其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一步说明无效理由,但不能补充新证据。全南五环公司逾期未提交补充意见陈述。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2014年10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525号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龙南龙钇公司放弃新颖性主张,并明确表示如果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上述事实,有第24525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7、9、12、14、15,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7月29日,因此,本案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的选择适用问题。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因此,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专���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鉴于龙南龙钇公司已放弃新颖性主张,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证据1《钇基重稀土合金在φ850*1200毫米热轧薄板球墨铸铁轧辊上的应用》中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制备方法:“重稀土合金是将混合重稀土氧化物(R2O3>90%),在电弧炉中用硅铁、碳化钙作还原剂,加入适量的萤石、硅石、石灰等熔炼得到的。试验中使用的合金含R2O325-30%(稀土经常以氧化物含量计算),Si30-42%,Ca4-8%,Fe余量。熔点约1400-1450℃,比重4.5-5.0克/立方厘米。在稀土氧��物中钇占稀土总量的50-60%。”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合金中还含有Ba(0-15%)、Sr(0-10%)、Al(0-30%)、Mg(0-5%)、Nb(0-10%)、B(0-5%)、Ti(0-15%)、V(0-15)、Zr(0-15%)元素;(2)钇基稀土中还含有La(0-50%)、Ce(0-50%)、Pr(0-50%)、Nd(0-50%)、Sm(0-50%)、Eu(0-0.5%)、Gd(0-50%)、Dy(0-0.5%)、Tb(0-0.5%)、Ho(0-5%)、Ey(0-8%)、Tm(0-2%)、Yb(0-8%)、Lu(0-2%)元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该些元素均是含钇原料,或者是制备合金的还原剂中含有的常规物质,或者是制备合金的过程中常用的添加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些元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稀土元素,在以钇基重稀土混合稀土精矿作为原料的情况下,因为矿中必然伴有多种稀土元素,所以在还原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稀土元素成分。本专利中没有任何对加入何种元素、选择什么含量、各种元素及含量的配比、可能产生的差异以及不同的技术效果的阐述,说明书中记载的轻稀土元素铈、镧和重稀土元素钇配合使用的效果,也只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产品属性所进行的原理分析,属于普遍原料和常规元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龙南龙钇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故本院对此不再论述。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本专利权利权利要求3是钇基稀土硅钙铁合金制备方法。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制备方法:“重稀土合金是将混合重稀土氧化物(R2O3>90%),在电弧炉中用硅铁、碳化钙作还原剂,加入适量的萤石、硅石、石灰等熔炼得到的。”证据7《稀土合金制取》公开了金属热还原法:“在基体金属存在下,用化学活性比稀土金属高的金属如铝、钙等作还原剂,在高温下将稀土化合物还原成金属并生成稀土合金的过程。当基体金属也是化合物时,基体金属化合物与稀土金属化合物同时被还原生成合金,此种还原称作共还原。还原过程在惰性气体保护或密闭状态下进行,一般采用真空感应炉。常用以钙为还原剂的钙热还原法或以铝为还原剂的铝热还原法。”在证据1公开了以钇基重稀土氧化物制备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钇基重稀土混合稀土精矿、高钇稀���富集物和氧化钇作为获得钇基重稀土氧化物的原料,并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选择。证据1已经公开了以电弧炉作为冶炼设备,具体选择三相交流电弧炉还是直流电弧炉或者低频电弧炉,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证据7则公开了以真空感应炉作为冶炼设备。结合证据1和证据7公开的还原介质,本领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具有还原性的铝、硅铁、硅钙、碳质、碳化钙全部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作为制备钇基稀土合金的还原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证据14以钇基稀土为例,考察了稀土、稀土氧化物等变质剂对堆敷金属硬度和韧性的影响。在证据1公开��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钇基重稀土合金用作钢、铁精炼变质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4、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证据1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可以用作球化剂。证据12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在铸铁中可以用作球化剂、蠕化剂和孕育剂。证据9公开了稀土合金在炼钢、铸钢中可以用作脱氧、脱硫和变质剂,在铸铁中可以用作球化剂、蠕化剂和孕育剂。在证据1公开了钇基重稀土合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用于配制球化剂或孕育剂或蠕化剂或合金钢精炼变质剂或合金铸铁变质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12和证据9的结合而���,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证据9公开了“包芯线是将铁合金或其他合金元素用低碳钢带紧密包裹制成的。”“包芯线所包含的铁合金和合金元素主要有硅钙合金、钛铁、硼铁、铌铁、钒铁、稀土铁合金以及硫、镁、铅、铝等。”“包芯线有扁线和圆线。圆线的线径有5mm、9mm、13mm、16mm等几种。不同规格的包芯线采用的钢带厚度有0.25mm、0.4mm。”证据15公开了“高效高镁合金包芯线的制造工艺”,具体包括“加入粒度为0-3mm的下述合金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稀土硅铁合金粉0-50%,钇基重稀土合金粉0-50%,硅钙合金粉0-50%,……。”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公开的钇基重稀土合金制作成包芯线��并将包皮、芯部以及包芯线直径控制在一定的数值或一定的范围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9、证据15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龙南龙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瑾审 判 员 邓 卓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宾岳成书 记 员 宋雅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