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809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曾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