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远,陈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6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午娅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