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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远,陈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6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午娅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