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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房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西安某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某某银行陕西省分行职员。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某某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房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房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