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李玉珍,谢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466号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旖旎,女,汉族,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兴山县。被申请人: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5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李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玉珍,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谢伟华,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李玉珍、谢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珍、谢伟华银行存款各100000元。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珍、谢伟华银行存款各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成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