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异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席小红、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小红,黎建平,龚怀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异2号之一异议人:席小红,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申请执行人:黎建平,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龚怀马,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建平和被执行人龚怀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追加席小红为被执行人,异议人席小红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席小红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席小红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徐玉甫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