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