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45号原告张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宏瑞,男,1972年8月7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5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