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620号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孔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梅,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