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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与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席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苏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4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