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令彬与张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彬,张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令彬,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十四委1组,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原,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十七委12组,原鸡西矿务局滴道煤矿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令彬与被执行人张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令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