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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令彬与张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彬,张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令彬,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十四委1组,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原,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十七委12组,原鸡西矿务局滴道煤矿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令彬与被执行人张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令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