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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正云与杨立军、杨志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正云,杨立军,杨志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50号原告聂正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杨腾,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军,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志元,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聂正云诉被告杨立军、杨志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退回原告聂正云。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