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孟水发与王其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水发,王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孟水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其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水发与被执行人王其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水发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的以王其荣为被执行人的同类案件较多。被执行人王其荣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2017年3月27日本院以(2017)陕0104执1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其荣名下号牌为陕A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2017年8月21日报请西安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莲湖大队锁定、扣押该车辆。2017年7月13日依职权将王其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2017)陕0104执1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