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薛德众与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众,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718号原告:薛德众,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511757。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被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城关箐村(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78466708N。法定代表人庄珠恩,系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文,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587408。原告薛德众与被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薛德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德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德众撤诉。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原告薛德众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