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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文媛与徐彩丽、丛培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媛,徐彩丽,丛培军,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4号申请人:李文媛,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彩丽,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丛培军,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曲玉利,职务不详。申请人李文媛与被申请人徐彩丽、丛培军、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