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文媛与徐彩丽、丛培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媛,徐彩丽,丛培军,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4号申请人:李文媛,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彩丽,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丛培军,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曲玉利,职务不详。申请人李文媛与被申请人徐彩丽、丛培军、赤峰钧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