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伟峰与王定军、刘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峰,王定军,刘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16号原告:夏伟峰,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定军,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灵凯,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峰与被告王定军、刘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夏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