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伟峰与王定军、刘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峰,王定军,刘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16号原告:夏伟峰,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定军,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灵凯,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峰与被告王定军、刘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夏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