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浦生、地方国营福建省浦城县生物化学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浦生,地方国营福建省浦城县生物化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634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浦生,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方国营福建省浦城县生物化学厂,住所地浦城县环城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长青,厂长。上诉人吴浦生因与被上诉人地方国营福建省浦城县生物化学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吴浦生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5月16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浦生提起上诉后死亡,其继承人为吴春阳、沈珠英,现该两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参加诉讼,即其继承人已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吴浦生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