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朝云与王佩轲、刘国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云,王佩轲,刘国祥,刘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15号原告:王朝云,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佩轲,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刘国祥,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刘丽明,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王朝云与被告王佩轲、刘国祥、刘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朝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朝云负担。审 判 长 林以喜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人民陪审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