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71号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984796498。法定代表人:蔡恒鑫,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照,永修县虬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叶小羊。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云审 判 员  朱敏人民陪审员  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