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海阳支行与任志斌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任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负责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志斌,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任家小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53号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任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奎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志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安市火车站支行62179946300000060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14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