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来俊良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俊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来俊良,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省直机关明园小区。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访举报中心主任,2012年10月至案发前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鑫涛,系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来俊良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7)陕10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来俊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0年11月份,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根据公司董事长刘某1的安排,为请求时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访举报中心主任来俊良在该公司举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官违法办案、超标的查封公司财产的事情上提供帮助和关照,通过刘某(又名刘某1)分两次送给来俊良现金10万元和7万元,该来予以收受。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来俊良将此款退还给刘某。2、2011年5、6月份的一天,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为了请求时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访举报中心主任来俊良在其公司举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法官重复立案等事情上提供帮助,送给来俊良现金20万元,该来予以收受。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来俊良将20万元退还陈某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来俊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来俊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来俊良身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可酌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来俊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诉人来俊良及其辩护人提出,1、来俊良仅为收取陈某某第一笔的17万元提供了帮助,其在处理陈某某举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上是依照陕西省高院关于法官举报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谋取的属正当利益,应予从轻处罚。2、来俊良在处理陈某某举报莲湖区法院枉法裁判、重复立案的问题上,是按照法官举报条例等规定,依法组织人员对举报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并依程序将举报材料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俊良并未实际插手案件的处理,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取陈某某的2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3、案发前来俊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交代了案件过程,进行了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4、来俊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还赃款,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对来俊良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来俊良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来俊良涉嫌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来俊良的个人信息情况。3、公务员登记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职人员情况登记表、陕高法政(2006)33号、32号文件、陕高法政(2012)90号文件证实,来俊良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情况。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证明证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访举报中心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纪举报中心属同一机构。来俊良在担任省高院监察室信访举报中心主任期间,负责该举报中心的全面工作。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职责、来访举报接待制度、保密制度、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规定、工作人员守则证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全省法院和省院机关法官干警的违法违纪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依纪秉公办理信访案件。6、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监信访摘报、举报信、委托书、德威公司举报西安新城区法院民庭法官刘可超标的查封冻结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新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刘可办案追记证实,德威公司委托陈某某代理该公司相关诉讼执行事务,该公司于2010年6月份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书面举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陈东荣违法执行、民庭法官刘可超标的查封违纪问题。来俊良及工作人员张树禄将该举报内容起草编辑至“纪监信访摘报”,并提出建议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卷审查的处理意见。后省高院组成调查组于2010年11月1日在新城区法院采取调阅案卷等形式对举报法官刘可超值查封冻结、违法办案的反映进行了调查,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了报告,要求尽快解封不当查封标的物。新城区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解封德威公司法人刘某1相关财产的民事裁定。7、关于当事人刘某1举报莲湖区法院段治安、耿卫星等违法办案阅卷审查的报告;关于西安莲湖法院耿卫星勾结黑恶势力王建成重复立案、恶意诉讼的情况反映等举报材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信访案件交办函、纪监信访摘报、要求严惩以王建成为首黑恶势力的控告材料修改版证实,德威公司从2010年底至2011年,多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书面举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段治安、立案庭法官耿卫星违法办案问题。陕西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发函至莲湖区法院,要求对案件延缓审理,认真进行审查。来俊良及工作人员李雁萍将该举报内容起草编辑至“纪监信访摘报”,并提出对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抽专人进行调卷审查的处理意见。后被告人来俊良及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阅卷审查,并建议立案调查,进一步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同时,来俊良还对德威公司的控告举报材料进行了修改。8、来俊良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来俊良账户支取现金退款情况。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5、6月份,德威公司为了请求来俊良在该公司举报新城区法院及莲湖区法院相关法官违法、违纪办案的事情上提供帮助,陈某某在董事长刘某1的安排下,先后送给来俊良现金40万元的事实。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刘某受陈某某的委托,替陈送给来俊良现金17万元,请求来俊良在陈某某所在的德威公司举报相关法官违法、违纪的事情上予以帮助的事实。1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从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在征得她的同意及安排下,先后从公司财务支出40万元,用于解决该公司的民事官司纠纷。1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是刘娟,公司的副总是陈曦和陈某某。2010年后半年,刘某1打电话让准备10万元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到财务部门将钱拿走。过了十几天,刘某1再次打电话让准备10万元,说是陈某某来取,后陈某某到财务部门取了10万元。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1打电话说需要20万元现金,让准备好给陈某某,过了一会儿,陈某某到办公室将钱拿走。13、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和陈某某一块到单位刚打过卡,陈某某到刘某1办公室说了几句话之后,出来叫他一块去办个事。陈某某从财务科出来之后,拿了20万元用了个袋子装着。后一块到陕西省高院,到了高院门口陈某某给来俊良打了个电话,让来俊良下来,来俊良下来后陈某某把装钱的袋子拿下车交给了来俊良,和来俊良还说了两句话。14、证人陈某1、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5、6月份,陈某某打电话给陈某1,要求刘某1退还办事的20万元。后刘某1给陈某120万元,让转交给陈某某。因陈某某曾向陈某1借款10万元,故陈某1只向陈某某退款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抵债的事实。1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来俊良是他的战友,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班。2010年时,他儿媳妇的舅舅陈某某想认识来俊良,让来俊良给帮忙办点事。2010年上半年一天,他和家人及亲戚在一块吃饭,当时陈某某和来俊良也在,他就介绍陈某某和来俊良互相认识。2014年前后,陈某某找他儿子刘某让退20万元钱,说是通过刘某给来俊良送了20万元帮忙办事没办成。后他准备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他亲家陈某1,让转交给陈某某。1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来俊良是他亲家刘某2的战友。2016年6月份左右,来俊良给他打电话说要给陈某某退钱20万元,让帮忙给联系。当时约的地点是在朱雀路附近的上岛咖啡馆二楼雅间,来俊良说钱在楼下刘某1的车上,陈某某就下楼从刘某1车上拿走了装有20万元的纸袋子。1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他在省高院举报中心工作,被告人来俊良时任省高院信访举报中心主任。“2010年第21期纪监信访摘报”是来俊良让他起草的。后他和来俊良一起去新城区法院调查德威公司举报新城区法院法官违法执行、超标的查封违纪问题。18、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来俊良是省高院举报中心主任,来俊良曾安排她起草过纪监信访摘报。举报中心每年会接到一千多份举报材料,只有举报中心主任来俊良认为比较重要的,才会安排起草纪监信访摘报,由来俊良审核以后报送纪检领导批示。19、证人贺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于举报基层法院法官违纪违法的信访案件一般都会批转到基层法院的纪检部门进行处理。但举报中心认为比较重要的来信来访也可提出调查处理意见。“2010年第21期纪监信访摘报”、“2011年第05期纪监信访摘报”都是来俊良提出的处理意见。因为来俊良认为举报问题比较重要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出于工作需要就同意由纪检组调查处理。20、证人程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来俊良曾经就其办理的一起超标的查封案件有关专业问题咨询过她,后来还请她帮忙到新城法院去过。在来俊良询问办案法官的过程中,她着重就该案查封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解,并告诉来俊良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来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解答。21、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他曾被抽调参与过陕西省高院纪检组关于举报人举报莲湖区法院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之后,来俊良和他一块给省高院纪检组领导汇报,建议对这个案子做进一步调查。22、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他在审理西安德威公司与闰伟年债权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新城法院纪检组组长梁月玲给他打电话说接到省法院举报中心主任来俊良的电话,要求暂缓判决审理该案,说当事人向省高院举报此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省院纪检组要调查核实。后省法院来俊良一行三人调查组就到新城区法院来调查核实。在案情汇报会上,来俊良一直强调此案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程翠萍庭长做了审查后表示案件没有问题,让被告把担保金交到法院后再行解封。后来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轮候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23、上诉人来俊良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5、6月份,来俊良先后接受刘某1送给的现金17万元、陈某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为德威公司举报新城区法院、莲湖区法院相关法官违纪、违法办案等问题提供帮助和照顾,以及来俊良退还赃款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来俊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来俊良收取陈某某第一笔的17万元谋取的属正当利益,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来俊良受陈某某的请托,在处理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举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上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帮助,并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17万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对于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正当利益,也可以是其不应当获得的非法利益,即对于受贿人来说无论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故上诉人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来俊良在处理陈某某举报莲湖区法院枉法裁判、重复立案的问题上,来俊良并未实际插手案件的处理,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陈某某的2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来俊良明知陈某某具有要求其在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举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法官重复立案的事情上给予关照的请托事项,仍予以承诺并利用其担任信访举报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处理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举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法官重复立案的事情上,安排工作人员将举报内容起草编辑至“纪监信访摘报”,提出对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抽专人进行调卷审查处理的意见并建议立案调查,确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帮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上诉人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来俊良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来俊良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的实名举报掌握了来俊良收受陈某某财物的事实,对来俊良进行了调查,来俊良并未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投案,后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亦未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认定的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构成自首,上诉人来俊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来俊良及辩护人提出,来俊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还赃款,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对来俊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来俊良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的量刑情节已予认定,量刑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明显畸重之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锡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心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