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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忠波与于利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波,于利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98号原告:于忠波,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东凤镇八方村*组**号。被告:于利滨,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烟草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明旭胡同122号。原告于忠波与被告于利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忠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55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2月19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原告处分别借款50000.00元、85000.00元、2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四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利滨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于忠波借款155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0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0元,由被告于利滨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馥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