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桂花与刘泽、包振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花,刘泽,包振兰,曾凯,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何桂花,女,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泽,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包振兰,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曾凯,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桂花与被执行人刘泽、包振兰、曾凯、徐海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