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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与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1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之间行政非诉审查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交纳罚款130716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8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32678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130816元,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862元。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62元已由被执行人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