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招老、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招老,朱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招老,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朱海龙,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杨招老与被执行人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招老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海龙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海龙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杨招老借款20000元及利息44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海龙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