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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享勇,王福常,熊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组织机构代码15126016-8。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228709-X。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享勇,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审被告:王福常,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熊剑,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享勇、原审被告王福常、原审被告熊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鑫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史万全,上诉人中铁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原审被告王福常、熊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程享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际双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锦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