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喻秋平与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秋平,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1653号原告:喻秋平,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军,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芙蓉新城嘉丽苑*层。负责人:李妙霞。被告:李妙霞,女,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78号南枫碧水花城1、2幢地下室3号自编之一、之二、之三及-4层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妙霞。原告喻秋平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退还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2、判决三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退清全部款项时止共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3、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为使甘苗苗、甘韶辉、甘欢欢、甘韶东四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有所提升,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四份《韶关市高级英才教育课外辅导中心系统委托协议》,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承诺:经其辅导后,原告大女儿甘苗苗的高考成绩考上广东省一本分数线,大儿子甘韶辉的初升高成绩考上韶关市北江中学、高考成绩考上广东省一本分数线,小女儿甘欢欢的初升高成绩考上韶关市北江中学、高考成绩考上广东省一本分数线,小儿子甘韶东的初升高成绩考上韶关市北江中学、高考成绩考上广东省一本分数线;同日,原告向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交纳四人的教育辅导费合计20万元。然而,原告向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交付了上述费用,并将孩子交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辅导后不久,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就因经营管理不善停止了学员的学习辅导;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交涉退款,但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至今仍未退款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以承诺考试结果诱骗原告与其签订协议并单方停止辅导学员的行为已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不具有独立的��人资格,且被告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开办人也放任对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不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因此,被告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对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的行为承担连带退款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于庭前对被告李妙霞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喻秋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喻秋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李妙霞、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志 光审 判 员 成��萍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颖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