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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与杨福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杨福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725号原告: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淑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福禄,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大连亿鸿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