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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付轩、焦三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轩,焦三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775号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8477263R。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轩,男,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焦三宝,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生,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轩、焦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付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孙宝哲审判员  张艳玲审判员  石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