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俊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俊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722号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锦信华苑一期二栋二楼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6460253L。法定代表人:张袁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太亮,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俊浮,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俊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