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屈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卫,屈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4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安路中段易洁传媒。被执行人:屈重军,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城关镇滑曲村四组。王红卫与屈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重军应履行案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屈重军银行账户无存款,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人后,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