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9幢23层2712。法定代表人:熊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长征二路44号1栋2单元5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414房。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上诉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元,由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玥书 记 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