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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焦健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丝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丝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056号原告:焦健,男,199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高唤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女。被告:广州市丝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原告焦健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丝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焦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健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