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54号原告:余某某,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合作市,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城金宝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徐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先后四次以借款、办农产品”许可证”等为由套借现金41100元,至今利息10000元,总计51100元。现已两年之余,被告许可证也未办成,借款也一分不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11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余某某未提供被告徐某某的明确住所,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现无法确定徐某某是明确的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原告余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杨 树 琴代理审判员 高华尔贡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德吉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