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5648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宏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648号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8460242Q,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区常胜村新西组。法定代表人:刘荷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向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顾宏峰,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宏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