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师锐萍与王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锐萍,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403号原告:师锐萍,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王二,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师锐萍与被告王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师锐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锐萍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锐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师锐萍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庆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