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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冀州月季油墨有限公司、马经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冀民三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