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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锋与刘家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锋,刘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513号原告:高锋,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家君,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高锋与刘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高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家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锋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家君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锋撤回对被告刘家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锋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