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金风与廖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风,廖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916号原告:李金风,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平,系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文富,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李金风诉被告廖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金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李金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文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风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金风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