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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金风与廖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风,廖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916号原告:李金风,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平,系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文富,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李金风诉被告廖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金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李金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文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风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金风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