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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司惩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玉华赡养费纠纷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吉01司惩复2号复议申请人(被拘留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霍玉华,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二道村**组。复议申请人霍玉华因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绿园法院)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吉0106执536号拘留、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霍玉华复议称,请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45万元,对罚款亦不服。理由:我因新百家利商场一案多次要求执行,孙晓博不给执行。在2016年9月28日院长接待日,孙晓博串通于小天、沈影对我打击报复,实施拘留15天、罚款5000元。我没有侮辱执行人员,更没有扰乱法院秩序,民诉法规定罚款最多1000元。经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日原告王玉珍与被告霍玉华等赡养费纠纷一案,经绿园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绿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霍玉华等自2015年1月起每年每人给付原告王玉珍赡养费600元,该款于每年年初的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该调解书生效后,王玉珍于2016年7月向绿园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霍玉华给付2016年的赡养费,绿园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6执字第536号。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绿园法院向被执行人霍玉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绝签收。2016年9月28日霍玉华因另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霍玉华、被执行人新百家利商场劳动争议纠纷),在信访接待日来到绿园法院,该案件的办案人接待了霍玉华��,绿园法院作出(2016)吉0106执536号拘留、罚款决定书,以被执行人霍玉华不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侮辱执行人员、严重扰乱法院秩序为由对霍玉华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霍玉华在拘留执行完毕后,向本院提出复议。另查明,绿园法院录像资料显示,2016年9月28日绿园法院信访大厅,有部分等候接待的当事人,几名绿园法院工作人员正在维持秩序,霍玉华有吵嚷、喊叫和骂人,以及与工作人员肢体拉扯的表现。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霍玉华在绿园法院办公区域内,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辱骂执行人员,经劝阻仍不改正,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绿园对其给予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无不当。霍玉华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霍玉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