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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朝晖与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朝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江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朝晖,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孝,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发表代理意见,参与调解等。上诉人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朝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上诉人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柳 萍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