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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张小军、杨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军,杨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25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平,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杨志军,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军、杨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