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张小军、杨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军,杨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25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平,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杨志军,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军、杨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