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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翁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翁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宗材。被执行人翁小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第359号��件中对被执行人张龙飞、卓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康 洪代理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莎 搜索“”